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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时间:2020-08-09 10:48:13 浏览: 来源:1法通
  曾有调查分析指出,多数消费者都曾遇到过或大或小的消费侵权情况,但是却只有很少的消费者会进行维权。而在这些不进行维权的消费者眼中
  曾有调查分析指出,多数消费者都曾遇到过或大或小的消费侵权情况,但是却只有很少的消费者会进行维权。而在这些不进行维权的消费者眼中,很少人了解过消费者维权有哪些方法。所以有时候总会看到新闻报道出因为消费时被侵权,而导致双方大动干戈的消息。接下来,一法通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维权的具体途径: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投诉、调解

  投诉的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

  申诉的定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提起诉讼的定义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1)刑事诉讼;

  (2)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呢?现由一法通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r律、法规保护。这说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进行活动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3、消费者使用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4、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里要注意本条规定的经营者和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相比范围大得多,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市场赢利性活动的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者,除了赢利性活动的主体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生活消费的,如医院、学校,都要划入经营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