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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涨价需要业主同意吗?小区停车费随便涨价如何维权?

时间:2020-07-02 17:45:10 浏览: 来源:1法通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规定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今后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将由开发商自行定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规定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今后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将由开发商自行定价,而政府不再出具相关指导价。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存在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在当前价格管制放开后,一些小区停车费纷纷涨价,很多网友调侃:有钱开车却没钱交停车费。那么,小区停车费疯涨,业主怎么维权呢?

  小区停车费涨价需要业主同意吗?

小区停车费涨价需要业主同意吗?小区停车费随便涨价如何维权?


  住宅小区公共停车设施的价格,由代表业主权益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停车服务企业来商议决定。

  涨价须‘双过半’业主同意,即小区要有超过一半住户(以户为单位)同意涨价,而且同意的住户所占面积超过一半。

  停车费涨价还需符合相关流程,物业公司拟上调管理费,需根据经营状况核算后公告小区业主,征得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形式)同意后,将涨价方案上报至相关部门备案,物价部门进行最终核定。

  因为停车费其实涉及到全体业主的权利,不管是共有部分的车位还是说开发商留下来没有计入公摊的这些车位,收费服务的变更都应该是经过业主大会,跟业主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取得业主同意才能够变更的。有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一般来说都要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单方公示或通知涨价对业主没有约束力,收费调整无需重新签订合同,可以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

  小区停车费随便涨价如何维权?

小区停车费涨价需要业主同意吗?小区停车费随便涨价如何维权?

  1,避免个人单独与车位经营者去谈判。“大鱼吃小鱼”,分散的个人永远无法与一个机构进行博弈。看看自己的小区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放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大部分的居民小区已经有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和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重要组织,得到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通过业主委员会去谈判,避免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不对等博弈”。

  2,搞清楚车位的所有权。如果是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收入也是小区的,定价应该有业主委员会决定,当然需要有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提供管理服务。如果是小区里开发商自留的停车物业,这个停车收入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停车服务定价也要业主委员会与他谈判定——对这个开发商而言,这个车库是小区建设配套的一部分,所有的客户都在这个小区。

  3,还是找个律师顾问吧。居民小区的一切物业纠纷,皆在于业主是上班族,不可能拿出专门的时间和精力,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去博弈。业主联合起来请个律师,雇个顾问,就请他们专业的人去与开发商理论,争取更多的业主利益保障。

  小区停车费标准2020的最新规定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并不是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只不过,国家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有上限的。停车费都是直接交给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物业公司都可以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只不过,现在各小区的停车位可能都难以满足小区业主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