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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租赁纠纷该如何处理?办公楼租赁纠纷怎么解决?

时间:2020-03-05 17:15:13 浏览: 来源:1法通
  随着房价的不断增高,租房已然成为人们首选的居住方式,从而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对于一些生活中我们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
  随着房价的不断增高,租房已然成为人们首选的居住方式,从而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对于一些生活中我们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是怎样的审理和判决的?另外,由于写字楼具有收益性物业的特性,高的出租(售)率是获得良好稳定收益的保证。那么,办公楼租赁纠纷该如何处理??现由一法通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办公楼租赁纠纷该如何处理?

办公楼租赁纠纷该如何处理?办公楼租赁纠纷怎么解决?

  一、案例一:合同主体“模糊化”

  王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租赁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格式文本,出租人一栏中填写的是李某某的名字,代理人一栏中写的是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字,在合同文本最后签字处,只在代理人处盖有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公章。事后,王女士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立案法官认为该租赁合同的主体是王女士和李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只是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故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立案。

  法官提示:代理出租和转租是房地产经纪公司两种常见的经营业务。代理出租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其与出租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转租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承租房屋后,在租赁期内再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其与出租人和第三方之间均为租赁关系。

  因这两种租赁业务中的实际承租人往往仅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实践中许多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将合同主体做“模糊化”处理,导致承租人在发生纠纷并起诉房地产经纪公司时,可能因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遇到障碍。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主体,明确出租方,遇到类似情况要主动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修改合同主体。

  二、案例二:迟延两日交房租

  史先生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史先生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租金,且必须提前30日交纳下一期的房租。如果迟延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500元,如二日仍不交纳,视为合同终止和史先生放弃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后果,由史先生承担。

  但因为史先生在外地出差,未在规定时间交纳房租。回京后发现房屋已经被换锁。史先生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不交房租的故意,确因客观原因迟延几日,且其租金已经支付到2013年6月25日,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史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租即构成违约。

  法官提示: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平等,表现在涉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条款权利多、义务少,而涉及承租人的条款权利少、义务多,呈现“两极化”的现象。很多格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基本都是针对承租人设定的,有的甚至苛以较重的责任义务,针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寥寥可数。所以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不公平的条款要提出质疑,不要盲目签字。

  三、案例三:补充条款设陷阱

  刚从学校毕业的小谢想短期租赁一间房屋,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合同是格式文本,租期至少一年以上。看到小谢犹豫,经纪人表示只要在合同最后加上一条补充条款即可中途退租。于是,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出租人找到下一个承租人时,承租人可以提前退租”。经纪人口头告知小谢这样就可以在租期内退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半年后小谢要求退租,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合同期内未找到下一个承租人不同意退租,且表示该补充条款并未免除小谢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在承租人对房地产经纪公司格式租赁合同产生疑虑心理时,经纪人常提出可以通过补充约定来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但不少房地产经纪公司仅通过经纪人口头承诺的方式与承租人达成所谓“补充约定”,并未作为补充条款正式写入租赁合同,使这些补充约定“隐蔽化”,发生纠纷后承租人难以就此举证;对于写入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有利于承租人的内容也可能被“隐蔽”,并未明确免除合同正文中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实际大大弱化了表面上赋予承租人的提前退租权。所以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盲目听信经纪人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房地产经纪公司不认账;对于补充条款要结合合同正文仔细推敲,不要落入陷阱。

  四、租房如何增强维权意识?

  在租房时,如果确实需要与他人合租,尽量选择与自己熟悉的同学、朋友、老乡等共租一套房屋。这样平时可以互相照顾,而且在纠纷发生后,有利于快速结成统一战线,以免孤身作战,维权困难。

  在签订租房合同前,应该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或者直接找房屋所有权人租房,仔细核对房产证、身份证等各类证件,审查中介公司的委托手续,同时应当尽量事前走访所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如果房屋从个人手中转租,也就是俗称的“二房东”,要尽量弄清“二房东”的出租权限,弄清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租金、违约金、押金、违约条款、免责条款、合同解除等事项,要多加考虑和斟酌,以免到时候维权找不到合同依据。

  办公楼租赁纠纷怎么解决?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但是对于特殊情况我们还需要特殊说明,即写字楼租赁合同双方同时违约的解决办法。

  对于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

  一、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租房纠纷

  当发生租房纠纷时,应该首先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所谓买卖不在仁义在,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该理性的换位的思考,不要将纠纷扩大化。

  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相关的组织调解。

  发生租房纠纷时,租赁双方往往不能心平气和的协商问题,这时就需要请求外部的协助。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帮助进行调解。

  三、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租房纠纷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