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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单坤、陈鋆熙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9-09 11:04:51 浏览: 来源:1法通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1刑初888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鹏,男,1995年6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1刑初888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鹏,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玉环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单坤,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台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鋆熙(曾用名陈熙),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雪,女,1999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晃侗族自治县。2019年3月35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鹏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经网站推广员应庭栋(另案处理)介绍担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蒋某、汪某等人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3500余元,后平台按充钻金额40%左右返利给被告人罗鹏人民币5200余元。

  2.2020年2月8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单坤伙同陈鋆熙、王雪、罗鹏等人建立微信、支付宝群,招揽阮某、陈某等人以扫雷抢红包的形式赌博,被告人单坤作为群主,负责日常管理微信、支付宝群及使用“免死”账号抢红包,并分给被告人陈鋆熙三分股份。被告人陈鋆熙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并邀请被告人王雪一起负责聚集招揽人员,被告人罗鹏负责“清包”。期间被告人单坤使用“免死”账号抽头获利人民币28000余元,被告人单坤个人获利人民币8500余元,被告人陈鋆熙个人获利人民币3200余元,被告人王雪个人获利人民币900余元,被告人罗鹏利用外挂软件赌博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分给被告人单坤人民币1000元左右。

  被告人罗鹏于2019年4月3日在温岭市××街道正昌鞋材10楼向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电话投案,后因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被告人罗鹏于2020年3月11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青商大厦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单坤于2020年4月26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闸公路599号如家酒店内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鋆熙于2020年3月11日在温岭市××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雪于2020年3月10日在温岭市××街道××幢××号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单坤已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五百元、被告人陈鋆熙已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被告人王雪已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的供述,证人蒋某、汪某、阮某、陈某、任某等人的证言,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温岭亿游乐后台数据,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鹏、单坤、陈鋆熙、王雪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雪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单坤、陈鋆熙在第二节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鹏、王雪在第二节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该节犯罪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鹏在第一节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在第二节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单坤、陈鋆熙、王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单坤、陈鋆熙、王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四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单坤、陈鋆熙、王雪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单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陈鋆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王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单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鋆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罗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二百元、被告人单坤已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五百元、被告人陈鋆熙已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被告人王雪已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作案工具招商银行卡一张、手机七部(罗鹏持有的金色苹果6一部、白色苹果X一部、黑色苹果11promax一部、白色苹果6Splus一部、单坤持有的苹果7一部、陈鋆熙持有的黑色苹果7P一部、王雪持有的苹果X一部),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蔡晓颖

  人民陪审员  卢英超

  人民陪审员  孙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 记员  仇仁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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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