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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8-13 11:31:56 浏览: 来源:1法通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2827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威,男,1995年2月4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2827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威,男,1995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来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来凤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明祥,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来检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威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粟良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威及其辩护人陆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9日,刘某1联系到杨某办理贷款,后杨某带领被告人金威由恩施开车赶到来凤与刘某1约定在步行街见面,并在车上通过“点点”、“现金贷款”两个APP办理金额为23000元的贷款给刘某1,刘某1因此结识金威。到了2019年4月份左右,刘某1通过查询自己的征信,查出来自己的征信很混乱,上面显示提交了很多次借款,随后就向金威咨询相关事情。金威自称可以帮助刘某1处理这些事,金威因在帮刘某1处理贷款时沉迷于网络赌博,产生骗取刘某1钱财的想法,后就以贷款、还款、消除征信、刷流水、提升贷款额度、支付宝解封、锁住征信等借口诱骗刘某1通过各种方式给自己转账和骗取验证码冒用刘某1身份注册支付宝账户从绑定的刘某1银行账户中充值等方式骗取刘某1的资金379652.31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1、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金威诱骗刘某1通过微信给自己转账了160笔,共计298035.66元,另外金威给刘某1转账6笔共16191元。

  2、被告人金威诱骗刘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到金威建行卡(尾号6683):2019年7月17日有4笔,分别是860元、1080元、1300元、1080元;2019年7月18日转一笔1154元:2019年7月21日转两笔,分别是650元、2850元;2019年8月5日两笔,每笔1000元;2019年8月19日转1100元。一共10笔,共计12074元。

  3、被告人金威诱骗刘某1通过双方支付宝账户转账:2019年5月23日一笔2960元;2019年5月25日一笔1312元;2019年5月28日两笔分别为760元、600元;2019年6月5日一笔1200元;2019年6月11日一笔459元;2019年6月15日一笔800元;2019年6月16日两笔分别为1125元、1950元;2019年6月29日两笔分别为500元、300元;2019年6月30日一笔1100元;2019年7月1日一笔600元;2019年8月21日两笔分别为202.22元、888.64元;2019年8月22日一笔1735.88元。总共16笔,共计16492.74元。

  4、被告人金威利用冒用刘某1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户盗取刘某1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从刘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盗取75笔,共计52512.91元。从刘某1中国银行账户盗取13笔:2019年7月22日一笔5800元;2019年7月24日两笔分别为1500元、15元;2019年8月25日一笔2400元;2019年8月27日一笔2100元;2019年8月28日一笔30元;2019年9月2日三笔分别为3000元、10元、10元;2019年9月6日三笔分别为235元、1800元、1200元;2019年9月7日630元,共计18730元。这两张卡总共88笔,共计71242.91元。

  5、2019年6月22日和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金威诱刘某1力从其建行账户向自己建行账户转款1400元、600元,共计2000元。

  另金威于2019年9月12日分三次分别刘某1力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转账2元、1000元、3000元,共计400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威诈骗他人财物379652.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1、金威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对于金威冒刘某1力支付宝盗刘某1力银行卡钱的事实,因之前金威很可能已经刘某1力偿还了部分网上贷款,目前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金威代为还款的具体数额,但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3、就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家属已代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最后希望被告人从中吸取教训。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金威在湖北省恩施市后山湾一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金威家属与被害刘某1力就被害人前述经济已成了调解协议,并已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害刘某1力支付了第一笔约定款项120000元,被害刘某1力亦对被告人金威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金威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金威于2019年9月23日在恩施市被来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

  (2刘某1力在中国银行来凤支行尾号为7483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7刘某1力该账户在线支付13笔共计18730元,该13笔交易记录刘某1力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记录上未显示的事实。

  (3刘某1力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4518账户的明细、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9月12日刘某1力收到金威转入的3笔共计4002元的事实。

  (4刘某1力与金威的微信转账、支付交易明细、金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刘某1力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通过其微信向金威微信转账160笔共计298035.66元;金威通过其微信刘某1力微信转账6笔共计16191元的事实。

  (5)金威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尾号为4360账户的账户明细。证实金威收刘某1力支付宝转账10笔共计12074元的事实。

  (6刘某1力支付宝交易明细、金威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支明细及支付宝信息。证刘某1力使用自己账户尾号为3195的支付宝向金威支付宝转账16笔共计16492.74元刘某1力使用自己账户尾号为3195的支付宝向金威尾号为6683的建设银行卡转账10笔共计12074元;金威收刘某1力支付宝转账支付前述款项及金威支付宝基本信息的事实。

  (7刘某1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尾号为1557、卡号尾号为3359账户明细信息。证实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9月19刘某1力前述建行账户支出75笔共计52512.91元刘某1力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18日从其前述建行卡中向金威建行卡转账1400元、600元的事实。

  2、被害刘某1力的陈述

  (1)被害刘某1力2019年9月15日的陈述。证实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她在看到贷款的小广告后,因为需要贷款就联系了对方。2018年7月19日的一天,对方就来了两个人,约在来凤县步行街见面,其中有个人叫杨佳(平),见面后在杨佳(平)车上,她把手机给了杨佳(平)操作了一两个小时,中途要了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工作信息、电话号码,帮她办理了两笔贷款,办好后她给了杨佳(平)4000元手续费。2018年8月份时,她接到一个电话问要不要贷款,询问后才知道是和杨佳(平)一起给她办理过贷款的人,名叫金威,后来他们互相加了微信。2019年2月,他手机收到“点点”短信要还款,因为她之前的贷款都已经还完了,她就重新下载了“点点”APP,她点击进入后发现她在“点点”上莫名其妙的多了一笔18000元的贷款,贷款时间是2019年2月25日,当时她就怀疑是杨佳(平)冒用她的身份在网上办的贷款,因为怕影响自己征信,她就自己按月还钱。2019年4月,她联系了金威问是怎么回事,金威后叫她去中国人民银行查了征信,上面显示她提交了很多次借款,有的批下来了,有的没有批,但都不是她操作的,也没有拿到这些贷款,后她联系金威,让他帮忙把这些贷款还清,恢复她的征信,所以从2019年5月23日至今,金威以刷银行流水、给平台还款、支付宝解封、给银行卡交押金、刷淘宝流水、锁住征信、给银行卡提升额度等理由先后让她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转了共计449725.9元,没有打借条、收条。期间金威还以她的名义在“点点”上贷了3笔贷款,其中2019年7月22日贷了5800元;2019年7月24日贷了1500元;这两笔是金威说用来走账单的,让她不用还款,实际她也没有还款,另外一笔是2019年8月26日的2100元,这笔贷款她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金威说查到她在“拍拍贷”、“招联金融”等APP上办理的有网络贷款,实际她并没有贷款,但金威说为了不影响征信,就要她转账给金威来刷淘宝流水,金威说是她的淘宝被人冒用信息在网上买好多东西,要在淘宝上刷够好多流水,才能证明不是她本人操作的,并且刷流水的钱会退还的,金威还说转账支付宝解封,即金威说为了给她清理网络贷款和恢复征信,就用她的电话申请的一个支付宝临时账户,她所有的资金都要从这个账户里过,后来这个账户被封了,金威说要解封又要给金威转钱,金威操作的,说刷银行的流水、给银行交押金、锁住征信、给银行卡提升额度都是为了让她给金威转钱,具体什么意思她也不懂,只知道是为了保住她的征信。2019年9月10日金威说这个事情搞好了,说下午就把钱转给她,后发了三张照片,显示支付宝共计给她转了27万元,但过后她一直没有收到钱,后金威说以其他方式再转钱给她,后面她只收到金威转的一万多元,其他都没有收到,后在多次联系无果后她就报警了。金威的电话号码157××××00822,微信号为×××4,微信昵称为爱情只是时间的转眼。

  (2)被害刘某1力2019年10月23日的陈述。证实金威骗她赚钱主要是通过微信给金威微信转钱、通过她的支付宝给金威的建行卡和金威支付宝转账、通过金威盗用她的信息注册的一个绑定了她的银行卡的支付宝,然后用绑定的她的银行卡上钱充值和消费这几种方式骗走她的钱的。通过查询微信账单,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9月8日总共给金威转账298035.66元,其中金威给她转账16191元,金威通过微信骗了她281844.66元。通过查询她的支付宝账单,从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她通过支付宝转到金威银行卡12074元,支付宝转到金威支付宝16492.74元,这些都是金威骗她说别人用他的信息在网上办理了贷款,要还款,还说刷淘宝流水等各种理由,开始是让她给她的中行卡上存钱,后又让在她的建行卡上存钱,后又让在工商银行卡上存钱,她每次存后就发现这些钱大部分又充值到了刘某1力”的支付宝余额,但她自己的支付宝没有这些记录,问金威后说是金威给她注册了一个支付宝备付金账户上,用来充值刷流水和还贷款了,金威还说这些钱后面要返回给她的,但一直没有返还,其中还有一些就是网络支付了。后来她问支付宝客服,才知道充值的钱确实是到了一个用她自己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上面了,但这个支付宝已经注销了,连账单都看不见了,她通过查银行流水,确定金威从她建行卡上盗用的支付宝转走了64394.45元;从她中国银行卡上用盗用的支付宝转走了69394.45元,因为她自己平时也用的工商银行卡,所以上面不确定金威用了多少。她从来不用支付宝从建行卡和中行卡上消费和充值,所以这两张卡上的充值和消费到支付宝刘某1力”和支付宝余额充值的都是金威操作的。前述金威共计骗了她大概四十几万元。之前她说的“点点”上贷的5800元、1500元、2100元以及云南国际信托的两个1100元、“网贷业务放款”的1400元、1500元、1500元都是从她的中行卡转到支付宝刘某1力”这个支付宝上的,这个支付宝是金威操作的,前述共计16000元钱也被金威拿走了。她的微信号×××2,昵称:开心快乐就好,支付宝账号17×××955,昵称刘某1力。

  (3)被害刘某1力2019年12月25日的陈述。证实通过查看民警调取的她建行卡上显示“充值”的记录是她支付宝上面没有的记录都是金威从她建行卡上转走的,从2019年5月30日共计是52512.91元,她中行卡上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转账和金威没有关系,因为她之前是因银行卡乱了才找的金威,后金威叫她把之前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注销了,2019年4月30日重新办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她叫金威帮忙,才把自己的身份信息透露给金威,之后的共计是21881.71元。金威没有找她借过钱,贷款也是她自己还的,另外,她还通过自己建行卡给金威建行卡转了2000元。金威通过微信给她转退了16191元,通过她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转了4002元。微信她共计给金威转了298035.66元,支付宝转给金威支付宝16492.74元,支付宝转金威银行卡12074元,她的建行卡转给金威建行卡2000元,金威冒用她的支付宝转走的74394.62元,减去金威转给她的微信的16191元和农村信用社4002元,她共计被金威骗了382804.02元。

  (4)被害刘某1力2020年5月12日的陈述。证实她目前使用的支付宝使用177,尾号为3195的电话,在2019年4月注册的,她之前用过一个支付宝账号,是用134,尾号为9654的手机号注册的,之前她因为多次从银行贷款后借出去,她担心自己征信出问题,急着还银行贷款,所以就找到杨佳平帮忙在网上贷款,当时杨佳平就带着金威与她见面了,后在网上贷了两笔贷款,期间在转钱给杨佳平还贷款时,认为不对劲,就联系金威,金威说杨佳平在骗她,并说金威舅舅介绍他在公安局上班,他目前考起了正式的,并分配到了野山关派出所工作,她相信金威,后来金威又帮她查征信说她征信很混乱,她被吓到了,就委托金威帮忙处理。金威被抓后她去查了自己的征信,没有问题。她用134,尾号为9654的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她打电话问客服才知道是2019年5月10日注销的。她用177,尾号为3195的电话号码注册的支付宝是2019年4月30日之前就注册了的,因为之前金威说别人用她的信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她因为害怕后,就没用这个支付宝了,因注销时间是2019年5月10日,所以这个支付宝至少在2019年5月10日前就停用了的。金威之前说她的征信有问题,可以通过刷流水等帮忙消除,还说要用她的信息注册一个支付宝来操作,她相信金威后,就给金威说了她的中国银行卡号尾号为6266、工行卡号尾号为4135、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尾号为3359、农村信用社卡号尾号为2094的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又给金威说了一个她134,尾号为9654的手机号收到的验证码,是通过微信发给金威的,但微信记录删除了。金威冒用她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从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转走的钱都是金威叫她存进去后,金威就转走了,中国银行流水上显示是网贷的都是金威操作的,因为她自己没有操作过网贷,金威说是走账单的,不要她还,后来她发现不是这样的,最后因为怕影响自己的征信,就自己把这些网贷还了,才知道受骗了。

  3、被告人金威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金威2019年9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刘某1力给他转了41万多元钱让他帮忙还网络贷款,他先后刘某1力偿还了6万多元的贷款,刘某1力退了4万多元,他自己用了25万多元,他刘某1力借了6万多元,具体过程如下:2018年5月刘某1力叫他的好朋友杨佳平帮忙办理网络贷款,后杨佳平就带他到来凤县步行街刘某1力见面商量贷款事宜,后来他就刘某1力手机在“点点”贷款平台上借了18000元,“现金借款”借了5000元,当时就从网络贷款平台转刘某1力的银行卡上的。刘某1力给杨佳平支付了2300元手续费,后刘某1力因嫌手续费太高了,就电话联系他,办理网络贷款事宜,后来他们约在恩施见面办理贷款事宜,因刘某1力网络贷款太多,未办好刘某1力就离开了。2019年4月刘某1力电话联系他说让他帮忙还网络贷款,从那时候开始到2019年9月刘某1力陆续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给他转了41万多元钱,其中他刘某1力还了6万多元刘某1力给他借了6万元,其余的钱,有部分是他刘某1力在网络贷款平台走银行卡提额的流水刘某1力给他陆续转的3万多元,还有陆续转的26万元刘某1力为了保住她的征信在部分平台要先垫钱,最后再从平台退出来的虚报的还款金额,这26万元他又退刘某1力4万多元,直到现在刘某1力一直还让他退剩下的钱,他因为无钱还,为了刘某1力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还钱,他就157××××00822这个电话号码注销了。他刘某1力还了“闪银奇异网络贷款公司”、“顶级贷款”、“又壹贷”、“喜鹊快贷”、“点点”、“拍拍贷”、“松鼠金融”、“向钱贷”、“拍拍花”、“招联金融”、“好分期”等贷款平台上的共计60220元的贷款刘某1力转的在网络贷款平台上提额走流水的30000多元是他骗刘某1力的,其实在刷流水时手续费用了3000多元,剩下的30000元是他自己用了的。借刘某1力62000元是他分四次刘某1力借的刘某1力陆续微信转账给他的,只是电话说的,没有借条。从2019年6月开始陆续以刘某1力征信为由骗取刘某1力26万零几千,另外还有刷流水骗了3万元,共计骗刘某1力29万多元,其中46000元通过微信、银行卡陆续退给刘某1力,其余的全部被他在网络上赌博用完了。他的微信号×××4,昵称:爱情只是时间的转眼,支付宝账号157××××00822,名字:fuhvcgihbf。

  (2)被告人金威2019年9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一共骗刘某1力的钱的数额没有算过账,具体金额要对账了才清楚,他经常用的银行卡就两张,一张是建设银行的6236,尾号为6683,还有张是工商银行的卡,卡号不记得了,工商银行的是每月还车贷用,他支付宝和微信都绑定的这两张卡。

  (3)被告人金威2019年10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一起骗取刘某1力三十多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和建设银行卡可以查到具体数据,只要刘某1力的账户转到他账户上的钱都被他赌博了,他以刘某1力还网贷、刷流水、锁征信、提升网贷额度等方式刘某1力把钱转到他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上,这些钱被他全部用来赌博输完了,他的支付宝有三个账号157××××0082269×××600@qq.com155××××45266,但是刘某1力有资金往来的只157××××00822这个,昵称是fuhvcgihbf,银行卡刘某1力有资金往来的就只有他的建行卡。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号×××4,昵称为爱情只是时间的转眼的账单上只要转账显示来自“开心快乐就好”的就刘某1力转给他的钱,账单上显刘某1力名字的其中一部分刘某1力用她支付宝自己操作给他转的钱,还有部分是他盗刘某1力的一个账号是一个217开头的QQ号的、绑定刘某1力的银行卡的支付宝转账的,每次就刘某1力说网贷要还了或者其他理由,刘某1力给银行卡存钱,然后他用这个盗用的支付宝刘某1力的银行卡内充值后,一部分资金在网上扫二维码充值到他的赌博平台内,还有部分就转账到自己建行卡内,因都显示的刘某1力的名字,他也分不清哪些刘某1力自己转的,哪些是他盗刘某1力的支付宝转的,但这些钱都是他以各种方式刘某1力那骗来的。他在刘某1力还网贷时,发刘某1力在其中的一个网贷平台上注册的有这个217开头的支付宝账号,他就刘某1力说给她还款,让她把收到的验证码发给他,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登陆刘某1力的这个账号,就这样盗得刘某1力的这个支付宝账号,现在还登陆在他的手机上,具体这个支付宝骗了多少钱他记不清楚了,这个支付宝从他使用开始,产生的所有钱都是他刘某1力后刘某1力的银行卡上直接充值到这个支付宝上面的,其中一部分直接赌博了,还有一部分转到他的建行卡上后赌博了。他在刘某1力的这个支付宝转账充值时刘某1力的银行卡显示转账到支付刘某1力刘某1力问他怎么又充值到她的支付宝上面了,他就刘某1力说是因为网贷从支付宝上面扣款了。

  (4)被告人金威2019年12月25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骗刘某1力的钱主要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1刘某1力通过微信转到他的微信;2刘某1力的支付宝转到他的支付宝;3刘某1力的支付宝转到他的银行卡;4、他盗刘某1力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绑定刘某1力的中国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后再通过这个支付宝盗刘某1力卡上的资金;5刘某1力直接用她自己的银行卡给他的建行卡转账。其中通过查看他的微信账单记录刘某1力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9月12日给他转账160笔共计298035.66元,另外他刘某1力转账6笔共计16191元;通过查刘某1力的支付宝记录和他自己的支付宝记录刘某1力自己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21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19日先后10次用支付宝转到他建行卡共计12074元刘某1力支付宝转到他支付宝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先后16次转账共计16492.74元刘某1力中国建设银行卡从2019年5月30日开始,上面显示充值记录的都是他盗刘某1力支付宝转走的,共计75笔52512.91元刘某1力中国银行卡上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7日的13笔共计18731元,前面两张卡共计88笔记录71243.91元,都是他冒刘某1力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用这个支付宝绑定了这两张卡后充值到自己支付宝上面去的,后部分被他直接用这个支付宝在赌博平台上充值玩游戏输了,还有部分是他转到自己建设银行卡上后又充值赌博平台输了,还有一些转到他自己支付宝上面也用于赌博了刘某1力还用她自己的建行卡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18日给他建行卡上转了1400元、600元共计2000元。他总共骗取刘某1力的钱:1、微信有281844.66元、2刘某1力支付宝转至他建行卡12074元;3刘某1力支付宝转他支付宝16492.74元,4、冒刘某1力身份信息的支付宝盗刷的71243.91元;5刘某1力建行卡转至他建行卡2000元,共计383655.31元,这其中不包括他转刘某1力农村信用社的2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帮助偿还网贷、恢复征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9652.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威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向金威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抓获之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蓝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文

  审 判 员  冉莉莉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