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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晶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8-12 14:42:38 浏览: 来源:1法通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9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9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晶,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依品传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自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晶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晶及其辩护人李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间,被告人明晶利用担任北京依品传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事业部总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在本辖区开展汽车方面业务过程中,采取虚列会议费借支后报销的方式,侵吞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29000元用于个人炒股、消费等。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明晶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2019年7月18日退还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晶身为北京依品传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事业部总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2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已退还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报案书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北京依品传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及章程、关于规范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借支单、支出证明单、湖北天禄旅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华美达天禄酒店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对账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信息及资金情况、扣押清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明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明晶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退赃,真诚悔罪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明晶家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429000元至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涉案暂存款专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晶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2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明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明晶已退赔涉案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明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退赔款人民币429000元(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  廖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