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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遇纠纷 买房人诉求获支持

时间:2020-08-07 11:15:56 浏览: 来源:1法通
  回迁房买卖遇纠纷,买房人诉求获支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回迁房这个词语我们都很熟悉。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
  回迁房买卖遇纠纷,买房人诉求获支持
回迁房买卖遇纠纷 买房人诉求获支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回迁房”这个词语我们都很熟悉。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由于回迁房售价普遍低于商品房,所以很受大家的青睐。与此同时,因回迁房买卖而产生的纠纷案例也屡见不鲜。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回迁房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银某购买了全某坐落于通化县某小区的回迁楼(未交工的期房),价格21万元。并在次日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一次性如数支付给了被告。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在协议中的第二条中约定,待期房交钥匙时,全某只负责配合银某出具办理回迁手续时所需的相关证件,不承担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结算及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而全某违背约定,将应由银某负责结算并属于银某所有的过渡费16936元,取出后占为己有。银某发现后,经多次要求全某偿还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通化县法院认为被告全某在未经原告银某同意的情况下支取了已转让给银某的回迁期房安置过渡费16936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责任。判决如下:

  被告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银某所购回迁期房安置过渡费16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无论是买卖回迁房还是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应以信为本,以和为贵,遵守《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如遇到一方违反约定,应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