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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如何赔偿?2020快递新规赔偿标准

时间:2019-11-23 15:53:41 浏览: 来源:1法通
  随着我国的网络信息化在不断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的利用越来越多。如今人们在购物的时候大多数都会选择在网上购物,这就促进了快递行业
  随着我国的网络信息化在不断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的利用越来越多。如今人们在购物的时候大多数都会选择在网上购物,这就促进了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就是快递收到之后会有损坏,快递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一法通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快递丢失如何赔偿?

快递新规

  一般快递公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该向对方明确说明该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准确含义。由其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索赔是你的主要权力之一。

  一般来讲跟快递公司打这样的索赔官司败诉的居多。大多和你一样在法庭主张这个索赔条款无效啊等等象2楼说的那样,起算如果主张对方未向自己说明,条款的准确含义,胜诉的机会就比较大了。我见过这样胜诉的案件。当然不可否认,传统观点上邮局是可以免除部分运输赔偿责任的。这是历史问题,因为以前的科技不发达,运输管理风险较大,人民又有这方面的基础需要,国家要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又要尽量减少风险所以为了平衡这类需求关系,做出的必要让步。现在的快递公司就是在钻这样的空子,起算以前邮局是国家垄断行业现在放开了,这类不公平的条款早应该废除了。权力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020快递新规赔偿标准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