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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9-09 10:56:37 浏览: 来源:1法通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2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明,男,1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2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明,男,1967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6月8日经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20]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明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云林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蓓蕾担任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黄晓君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起,双峰县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为松材线虫病疫区。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文明在明知疫木不能收购的情况下大量收购了李某1、李某2等人的松木,并将收购来的松木在自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内加工成板材和方料,在未经任何除害处理和检疫的情况下将松木板材和方料销售至娄底洞新市场杨件清、康晚玲等5人经营的店铺内,上述经营户再加工成成品销售至娄底周边等地。

  2020年3月6日,双峰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文明所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扣押松木及其制品48.67吨,后由双峰县林业局组织全部集中烧毁。

  2020年3月10日、3月21日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先后对李文明木材加工厂内的松木,李某1、李某2出售给李文明的松木,娄底洞新市场康晚玲、蔡海洋家具店的松木进行检测,结果为松木内均有松材线虫活体。

  2020年5月12日,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对李文明将松木板材和方料销售至娄底洞新市场这一行为得出评估意见:造成了重大松材线虫防控风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险、重大经济损失。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文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明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加工、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李文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烧毁记录、关于开办木材加工企业所需证照及收购(外运)所需证照的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证人黄某、肖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文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文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委托双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文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双峰县司法局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文明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明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加工、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在其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李文明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文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文明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文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云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蓓蕾

  代理书记员  黄晓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