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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元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8-18 14:32:24 浏览: 来源:1法通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6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元林,男,1968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6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元林,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元林犯危险驾驶罪,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元林到庭参加诉讼。四川省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黄小耘律师为被告人师元林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师元林酒后无证驾驶川Q×××××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珙县,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案发后抽血鉴定,犯罪嫌疑人师元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在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师元林因酒驾被行政罚款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至本案发生时,师元林未领取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元林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师元林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师元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元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师元林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元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元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学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琳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