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陈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8-18 14:31:00 浏览: 来源:1法通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52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甘肃省秦安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52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

  公诉机关以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8日21时许,秦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黄某所报警情时,被告人陈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在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时,被告人陈某朝民警王某身上打了一拳,随后民警王某和民警李某徒手控制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民警王某的左手小拇指咬伤。后民警赵某支援并一起控制被告人陈某,三人合力将拒不配合的被告人陈某控制。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王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亮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雒 莹

  书 记 员 杨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