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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8-13 11:29:19 浏览: 来源:1法通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02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02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于郴州市苏仙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北湖区。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1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26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3日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某某与曹军(被监视居住)两人合伙做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生意,曹军负责进货,被告人李某某、曹军一起贩卖毒品,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曹军位于郴州市老北湖区的家中卖给吸毒人员李某0.16克毒品“海洛因”,获得毒资100元;2020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曹军在郴州市老北湖区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一针管毒品“海洛因”,获得毒资50元(约0.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郴州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的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证人李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截图、同案犯曹军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二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公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和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某某某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