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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石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14:46:21 浏览: 来源:1法通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0)辽1004刑医1号  申请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王宝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0)辽1004刑医1号

  申请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王宝石,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灯塔市,现住辽阳市宏伟区。王宝石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6日被辽阳县小北河镇派出所行政拘留8日,并处200元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送往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治疗。

  法定代理人王宝云。

  诉讼代理人黄长生,系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一部医申[2020]1号申请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宝石强制医疗。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1日会见了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蕾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王宝石的法定代理人王宝云及诉讼代理人黄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9年10月28日,王宝石在宏伟区府前街宏伟新苑小区北侧路段人行道上无故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右侧脸部红肿。2019年11月4日12时许,王宝石于宏伟区奥林园A区02栋农商银行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木柄尖刀,无故扎向被害人王某,造成王某左胸3处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宝石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王宝云对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诉讼代理人黄长生对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王宝石在宏伟区府前街宏伟新苑小区北侧路段人行道上无故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右侧脸部红肿。2019年11月4日12时许,王宝石于宏伟区奥林园A区02栋农商银行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木柄尖刀,无故扎向被害人王某,造成王某左胸3处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宝石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报告显示,被申请人王宝石至鉴定时仍存在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病程3、4年。

  另查明,被申请人王宝石户籍地为辽阳市,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直系亲属。

  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物证尖刀,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被申请人王宝石的供述,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宝石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致一人轻伤后果,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王宝石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至鉴定时,仍存在被害妄想,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宝石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宝石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科妍

  人民陪审员  周淑华

  人民陪审员  刘辉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灵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