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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时间:2019-07-28 17:21:19 浏览: 来源:1法通
生活中经常出现债务人无钱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了防止向债务人讨债时债务人以没钱为由拒绝还债,却暗地里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债权人可以事先查找清楚债务人的财产,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那么怎样才能查到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接下来由就问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

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

  查看债务人申请授信时或授信检查时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查找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

  (二)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的债务人投资、经营或财产变动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三)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

  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人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债务人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包括应收帐款、到期债权等。

  (四)通过债务人的客户了解债务人的应收帐款、预付款项;通过银行内部各部门和机构获取财产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或半公开悬赏获取财产信息。

  (五)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1、到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债务人的房地产(不动产);

  2、到运输工具登记管理机关查找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查找成套设备或存货等一般动产;

  4、到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查找债务人的银行帐户或存款;

  5、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或分公司查找,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

  6、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7、到海关查找监管物、保税货物;

  8、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

  9、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债务人开办登记、股权登记及年检资料等,发掘财产线索。

  哪些财产不是债务人财产?

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的第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撤销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