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罪具体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许被害人撤诉和被告人反诉。如还有争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另外,自诉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被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具体时效规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区别,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来指导,这样才会完全了解自己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的权利。
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受害人往往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武器就是“自诉”,这种案件就是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在这里,很有必要向一些受害人介绍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少数几种,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虽属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对于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规定》第十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列8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4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第(3)项规定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第五章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近几年来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补充、修改刑法的一系列单行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如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对此类犯罪,只要被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需要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就可以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即公民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人民检察院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被告人方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公民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均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未经以上程序的这类公诉案件,不符合本项规定,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的自诉案件范围。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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