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车祸伤残赔偿怎么赔?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1-09-25 20:52:42 浏览: 来源:1法通
  车祸是很可怕的,所以我们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如果因为车祸导致他人伤残,一般是怎样索赔的?车祸致人伤残
  车祸是很可怕的,所以我们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如果因为车祸导致他人伤残,一般是怎样索赔的?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一法通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车祸伤残赔偿怎么赔?

车祸伤残赔偿怎么赔?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

  车祸伤残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当中,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诉讼时效往往最多是20年, 也就是说过了30年才去申请车祸伤残赔付的,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无法获得赔偿

  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做完鉴定多长时间拿到赔偿?

  交通事故做完鉴定后,什么时候拿到赔偿款没有时间规定的,要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的,如果是调解赔偿的,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