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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军训时疑遭校园暴力致死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

时间:2019-08-31 10:54:23 浏览: 来源:1法通
8月29日上午,有微博网友在微博发帖求助称,自己的弟弟在学校参加军训时,遭遇校园暴力不幸离世。涉事学校为湖北襄阳市东津职教中心,该网友弟弟为该校高一新生,死前在寝室曾遭到三个同学的殴打。襄州区派出所称该案件已经移交刑警大队,正在调查中。

       新生军训时疑遭校园暴力致死

新生军训时疑遭校园暴力致死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
  校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校园暴力致死更是令人心惊,近日网上有消息称一名高一新生在军训期间遭到3名同学围殴,最终死亡!

  “我亲弟弟参加军训期间,在寝室被 3 名学生围殴致死。”王女士(微博 ID:@我也想要四叶草)是在 8 月 29 日上午 8 点 30 分发微博求助的。

  王女士表示王强年仅 15 岁,是襄阳东津职教中心的高一新生,8月20日刚去学校报到。谁知才过了5天,8月25日晚,王强的家人就接到了东津职教中心老师的电话,被告知王强出了意外,要他们赶紧前往医院,“当天晚上我妈妈赶到医院的时候,弟弟已经没呼吸了。”

  据王女士介绍,此事发生在8月25日晚8点左右。事发时学生们已结束军训,王强正在寝室内休息。

  王强的舅舅郭先生告诉记者,小王是襄阳东津职教中心(简称职教中心)高一新生。职教中心曹姓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因学校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两校达成协议:职教中心的学生在汇文高中军训。两校车程约15分钟。

  汇文高中陈姓负责人称,8月25日是军训的最后一日。当日下午5时,结束仪式已举行,按理职教中心应带回学生,“职教中心说再留一个晚上,就在这天晚上出了事。”

  汇文高中陈姓负责人称,他从警方了解到的事情经过是:当晚9时许,小王躺在303寝室自己铺位上玩手机。室友小尤走进寝室想借小王的手机拍短视频。小王拒绝后,双方发生冲突。随后,小尤走出寝室,喊来另两名室友小程和小金帮忙,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此次冲突后,小王倒地不起。军训教官发现异常后,拨打了120和110。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视频显示,120医护人员于8月25日晚9时5分走进寝室,9时13分从寝室抬出小王。

  小王的家属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医院极力抢救,也未能挽回小王生命。

  据了解,冲突事件发生后,警方在汇文高中展开调查并带走6名学生。小尤、小程、小金等3人因涉案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郭先生表示,截至8月29日,校方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都未能就此事给死者家属一个明确的说法。8月25日晚王强的父亲报警后,襄阳市襄州区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当晚涉事的三位学生也被警方带回派出所问询调查。8月26日,警方对王强进行了尸检。

  电东津职教中心的曹姓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发生,目前校方正在安抚王强的家属,而对于此事的前因后果自己不方便透露。至于未来如何处理涉事学生,这位曹姓负责人说,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

新生军训时疑遭校园暴力致死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很多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次事件中王强和三位同学都是高中生,基本都已经超过14周岁,现在3位同学同时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处罚范围。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法院应对3位室友加以刑罚。

  2、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3位室友故意殴打王强,致人重伤死亡,侵犯了王强的生命权,王强的近亲属有权向3位同学提起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位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犯了王强的生命权,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有权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学校可能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王强所在的学校如果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王强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