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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事前同桌饮酒者均担责

时间:2020-12-18 10:35:40 浏览: 来源:1法通
  男子酒驾身亡,事前同桌饮酒者均担责  近日,通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酒驾身亡索赔案。男子陈某与同事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
  男子酒驾身亡,事前同桌饮酒者均担责

  近日,通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酒驾身亡索赔案。男子陈某与同事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陈某家人将同桌饮酒的11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11人共同赔偿陈某家人近6万元。

  陈某与李某、刘某、杨某等12人是单位同事关系。2019年10月9日,12人到刘某家帮忙收割庄稼,当晚,12人在一起饮酒,都不同程度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晚18点左右,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在行至三棵榆树大桥时与同车道内刘某推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并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属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家人多次找到陈某同席喝酒的11人商谈赔偿事宜,均索赔无果。2020年5月,陈某的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1人共同赔偿30%的经济损失。

  通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等11人对醉酒者陈某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但明知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或将其送到安全地点,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处11人共同赔偿陈某家人56096元。

  【良言相告】

  有句话叫“酒逢知己千杯少”,不喝好就不尽兴。但是喝酒和劝酒都要适量,千万不可强求,否则一旦出了事,谁都脱不了责。

  以下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