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直系亲属过户房产要交税吗?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2021

时间:2021-09-12 18:35:14 浏览: 来源:1法通
  房屋过户主要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及操作流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那么直系亲属包括哪些?2021年
  房屋过户主要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及操作流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那么直系亲属包括哪些?2021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交税新政策是什么?接下来由一法通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等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过户房产要交税吗?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2021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和直系晚辈血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直系亲属过户房产要交税吗?

  直系亲属过户房产需要缴税。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主要分为继承、赠与和买卖三种形式。如果是继承和赠与,除涉及公证等费用外,还涉及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个税与营业税则可等到将来对外出售房产时补征。直系亲属过户房产也要交税。需要缴纳以下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测绘费(总额=1.36元每平米乘以实际测绘面积);二手房交易手续费;登记费(80元);共有权证(2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2021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直系亲属过户房屋也属于以下政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