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八旬婆婆起诉索要2000万元借款?法院查明:虚假诉讼

时间:2020-07-15 07:37:13 浏览: 来源:1法通
  去年5月,一位85岁的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企业偿还其近2000万元借款。然而,这位无固定收入且应颐养天年的老人为何会向一家
  去年5月,一位85岁的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企业偿还其近2000万元借款。然而,这位无固定收入且应颐养天年的老人为何会向一家外地企业出借近2000万元?这一不符合常理的借贷关系,成为承办法官也想弄明白的疑点。

  随着承办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深入调查,一起虚假诉讼案浮出水面……

  “疑惑”

  出借近2000万元给外地公司

  这事是85岁婆婆做的?

  2019年5月,家住四川富顺的85岁婆婆席某委托代理律师到富顺县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其出借的近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0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承办法官看来,席某当时已经85岁,已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即便有那么多资金,是否有必要出借呢?况且,席某没有固定收入。通过调查借款公司的情况发现,该公司因经营异常,其工商登记信息处于被吊销未注销状态,那么公司大额举债目的是什么?

  “总是让人觉得疑惑,有蹊跷。”承办法官称,除了上述多个疑点外,她还发现,原告席某的起诉材料相当完整。怀着一些疑惑,法官将情况上报法院相关负责人,提起了“四类案件”管理监督程序,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希望查明这起借贷纠纷背后的真相。

  “调查”

  借贷关系有故意捏造之嫌

  法院拒绝撤诉申请

  据席某向承办法官讲述,钱是儿子的,也是儿子借出去的,她只是单纯地代儿子起诉,其他情况并不清楚。

  承办法官介绍,办案人员通过核查涉案款项的流水发现,席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几名案外人,席某将资金汇给被告公司指定收款人后,该收款人又将资金汇入上述几名案外人账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所谓的民间借贷交付行为明显不真实。

  就在办案人员对该案开展进一步审查的时候,2019年5月底,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同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决,以该案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为由,不准许原告撤诉。

  而后,同年7月底、10月底,富顺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

  当庭承认“虚假诉讼”

  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承办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开庭,原、被告代理人根本不提及借贷纠纷一事,而是直接代当事人当庭承认: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系虚假民事诉讼的事实。同时,双方代理人还代当事人表达了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的态度。

  

八旬婆婆起诉索要2000万元借款?法院查明:虚假诉讼


         承办法官称,庭审现场的情况确实让人感觉有些意外,但又在情理之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形式上具备了民间借贷的基本要件,但所谓的出借资金交付行为系相关人员来回转账形成,并非真实履约行为,加之原、被告双方也自认了系虚假借款,故认定该案系民事虚假诉讼,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何要提起虚假诉讼?原来,席某儿子刘某是重庆某公司高管,他向法院自称是为了取回抵押给四川某企业的林地使用权以便于融资,在公司安排下,以母亲名义虚构了民间借贷事实,然后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承办法官分析认为:虚假诉讼可能另有原因;不管基于任何原因,席某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已经证实,应予查处。

  随后,富顺法院依法对双方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将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今日(7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案件情况相对复杂,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自查”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关联案件进行“重审改判”

  据了解,富顺法院在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成立了调查组开展倒查工作。经查实,由原告起诉的借贷纠纷案还有一起,被告为广西某公司,系上述重庆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涉案金额约310万元,该案审结于2018年。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

  对此,富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关联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同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最终,富顺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剖析”

  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

  扰乱司法秩序

  据悉,该虚假诉讼案系富顺县法院查处的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承办法官坦言,虚假诉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存在上升趋势,且存在查实难度大的情况。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成为保护权利、定纷止争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某些公司和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在该案中,虽然当事人曾提出撤诉申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该案的处理方式,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严厉打击的决心,能促进人民群众更加坚守诚信、尊重司法、敬畏法律,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