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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法律问题 2020新冠肺炎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时间:2020-07-02 14:16:58 浏览: 来源:1法通
  1 新冠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
疫情期间法律问题 2020新冠肺炎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1.新冠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近期,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措施防控疫情,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法律层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基本法。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制定,2004年非典后做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而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其中包含了传染病的分类、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疫情控制制度等,比如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发生时的信息公布制度,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生疫情时的封锁制度。

  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两者都有对传染病防治法的细化,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的时间限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各省市也依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了适应本地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成为当地应对此次疫情的法律依据。

  此外,司法解释层面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疫情防治过程中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3.对传染病的信息披露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地方政府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传染病疫情披露报告制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平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对象为本行政区域。二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比如本次武汉疫情,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负责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得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才有权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

  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此,无论政府是在向上级部门还是社会公众报告时,均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均规定人民政府有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有关人群聚集的活动。

  5.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根据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的规定,“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6.如果自己属于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你应该怎么办?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对接触者管理的要求,你应该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7.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冠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8.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9.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目的地14日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10.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怎么办?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1.感染人员医疗救治费用如何解决?

  一是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通过适当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患者先救治后结算、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等措施,确保患者救治费用按政策多报销、快报销。二是实行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医疗机构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合规必要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据实结算。

  12.药品物资紧急采购如何开展?

  关于药品采购,对防治新冠肺炎所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保障临床用药需要。关于其他物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冠肺炎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紧急采购,确保急需物资、设备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任何采购单位也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13.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案件诉讼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83条及194条的规定,因本次疫情暴发而受到影响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来申请诉讼时效顺延。

  附:《民法总则》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4.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故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劳动者或者单位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此“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认定。

  15.延迟企业复工有没有依据?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16.延迟企业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各地方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并非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视为同人员隔离、设置检疫站等具有同等性质的为应对疫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机制措施之一,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

  17.因密切接触新冠肺炎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2020〕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因限制交通无法按时返岗的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8.如遇员工隔离,那么隔离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19.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话,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0.企业在2月10日后复工之后如何应对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工作预计仍会延续一段时间。建议企业准备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后向每名员工发放,并做好出入的体温测量,对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上报。

  21.因工作原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于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工伤。而普通职工因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列为工伤,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此前有类似案例认定为工伤,如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2.企业可以不执行延期复工吗?

  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3.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员工不同意,能按旷工处理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24.如果职工在隔离期间有劳动合同到期该怎么办?企业可以在此期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5.如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该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6.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地震、疫情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二是社会原因,例如战争、政变、政府禁止令等。由于本次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行使管理权。在此情况下,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7.本次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尽快评估即将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发被采取强制措施等),要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8.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侵权类案件如何认定责任承担?

  因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及双方利益的根本冲突性,疫情出现后,社会出现了因疫情而引起的侵权类案件,如参加社会公众活动、团体聚餐、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城购物、看电影等因新冠肺炎传播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在此类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查清事实,严格界定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质,特别要考虑其作为突发性事件的不可预见因素,根据病情发作时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事实,正确界定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认定责任。

  29.疫情防治时期,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0.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暴力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4.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5.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6.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8.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9.“黑医生”造成病人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0.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2.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3.未按照预防、控制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负有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6.贪污、侵占赈灾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7.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48.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有贪污、侵占、挪用款物行为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49.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0.故意购买使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