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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入室反杀案 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时间:2019-06-18 09:50:09 浏览: 来源:1法通
近日,因河北邢台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正当防卫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牵动着人们对司法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心。为何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认定又体现了怎样了价值导向?

  2018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案件也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案件的办理情况,继“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后,这起案件的办理进一步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立场。

河北入室反杀案 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经过

  董民刚是如何“一下子掉进深井”的呢?2018年5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董民刚在家中堂屋看电视,妻子在卧室休息,小儿子已经在堂屋沙发上睡着了。没想到,居住在县城附近的刁某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民刚家,翻过约两米高的院墙进入院内,不顾董民刚阻拦强行闯入卧室,撕坏了董民刚夫妻的衣服,并对董民刚进行殴打、辱骂。

  这不是刁某某第一次做出此类行为。2016年,董民刚的妻子李某某在县城饭店做服务员时与他相识,产生情感纠葛,李某某迫于刁某某威慑,与他维持情人关系,刁某某有时还在董民刚家中同李某某过夜。董民刚说:

  董民刚:“我老婆说想离开他,他就说我老婆,我会对你家里下手,只有我不要你了,你离开我是不可能。我媳妇说他这个人特别心狠手辣的。”

  李某某央求刁某某离开未果,自己先行离开想引刁某某出去,后刁某某短暂离开董家,返回后继续殴打董民刚,并使用尖头汽车钥匙戳扎,造成董民刚鼻尖下方、左耳、脸部、手部受伤出血。负责侦办此案的邢台市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

  张万广:“死者一直在打(董民刚),他求饶呗,因为他心里非常害怕这个人。”

  董民刚称,自己被戳得“满脸血”,只看到刁某某拿着的是个在灯下反光的金属工具。

  董民刚:“我看见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别害怕,(他)就冲着我,说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来回躲,来回挡,我直接就没有反抗。后来又说让我给他跪下,我不跪的话就是灭我全家。所以我就是为了全家,只能这样。”

  董民刚跪下后,刁某某要求董民刚和李某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由于过度紧张,笔掉在了地上,刁某某认为董民刚不愿意写,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威胁。被追打过程中,董民刚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某搏斗,用剪刀刺扎,直到刁某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随即出门让刚刚赶到的妻子李某某和接到李某某求助而来的邻居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近12点,巨鹿县民警张万广接警后赶到现场,董民刚脸上、身上带血,坐在屋门口等候。

  张万广:“他当时还是很恐惧的状态,他是非常紧张的,我们简单询问时他还是如实说了,跟后期询问基本是一致的。”

  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董民刚:“当时感觉特别崩溃,老的老小的小,就我一个顶梁柱出了这个事。感觉到世界末日了,一片黑暗,一点光明都没有。”

  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什么?

河北入室反杀案 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