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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2020年疫情期间工资规定

时间:2020-02-05 14:49:32 浏览: 来源:1法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来势汹汹,国务院通知延长假期,各省市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然而,部分企业因行业特殊性,会安排员工远程在家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来势汹汹,国务院通知延长假期,各省市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然而,部分企业因行业特殊性,会安排员工远程在家办公,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那么在此背景之下,这类企业如何计发员工工资?对此,劳动报记者采访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李旻律师解答疑问。
 

  1.国务院与地方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何种假期处理?

  律师:企业应适应高标准的文件,即如上海企业复工应安排在2020年2月9日24∶00之后,涉及民生保障行业企业除外。

  2.国务院通知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延长的假期并不属于法定假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属于临时性措施与特殊假期。

  3.如若违反上诉通知规定,安排员工工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如若事态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李旻律师从两个方面认为:

  其一,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加班的法律风险。上海人社局明确,“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见,企业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加班的,存在未安排补休或未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法律风险。

  其二,企业安排员工至办公场所加班的法律风险。上海人社局明确,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前进行复工审核报备,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核报备擅自复工的企业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企业的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还会产生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前述风险的具体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据此,企业安排员工至办公场所加班的,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4.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不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律师: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延期复工时间不足1个工资支付周期,故企业仍需按平时的工资标准,向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支付工资。

  5.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依据上海市人社局目前的口径,延长假期为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应作为员工休息日加班,复工后企业应安排补假或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6.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如何应对?

  律师: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员工调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7.隔离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律师:对于隔离期间员工的工资计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职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对于染病员工的工资计发,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员工非因工作染病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具体应按照《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8.染病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律师:染病员工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公司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9.复工后,公司能否要求员工测量体温?

  律师:测量体温并非员工法定义务,然而,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拥有用工管理权,在合理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在特殊时期,符合国家管理的要求,也不损害员工的利益。因此,企业可以组织员工测量体温,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请事先做好沟通宣传工作。

  10.对染病员工或疑似病症的员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员工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