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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遭索赔100万

时间:2020-01-02 15:52:10 浏览: 来源:1法通
  微信支付被诉侵权  历时两年多的微信扫码支付被诉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2017年,因认为微信支付侵犯其专利权,北京两家公司一纸诉状

  微信支付被诉侵权

微信支付被诉侵权

  历时两年多的“微信扫码支付被诉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2017年,因认为微信支付侵犯其专利权,北京两家公司一纸诉状将腾讯、财付通和凡客诚品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微信支付服务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二维码技术专利被侵犯发起诉讼

  在二维码广泛使用的背后,相关的专利纠纷引人关注。2017年10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分别提起两起诉讼,将腾讯财付通、阿里支付宝和凡客诚品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腾讯、财付通开发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而凡客在经营网站上使用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2年11月,微卡公司从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与卓望公司共享专利权。具体来说,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可分为六个步骤:采集多字段二维码;解码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分析是否匹配;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等。

  原告发现,将凡客公司提供给用户扫描的微信付款二维码图片进行解码后,获得的字符串为weixin://wxpay/bizpayurl?pr=IO9710P。该字符串分两个字段:问号前的字段对应财付通提供的扫码支付产品,问号之后的字段对应凡客公司的商品订单。

  两原告主张,该字符串是涉案专利中的“多字段二维码”,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开发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实施了以上六个步骤,侵犯了自己所持有的二维码技术专利,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腾讯公司辩称,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此外腾讯认为,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凡客公司则主张,自己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法院认定微信扫码支付未侵权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微信扫码支付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步骤一、三、四、五、六。也就是说,财付通使用的技术和两原告的技术专利是否相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中实施了前三个步骤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涉案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微卡公司、卓望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维码作为移动互联网流量的重要入口,背后所涉及的商业模式和专利授权渐成行业内关注的焦点。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波认为,如今二维码已广泛应用,若对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肆意扩大解释,不仅会影响和妨碍该行业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会导致专利权诉讼的滥用。

  据悉,早在2012年11月,案件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就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随后,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对此,腾讯公司表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此外,腾讯认为,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凡客公司则主张,自己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采集多字段二维码”、“解码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分析是否匹配”、“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微卡公司、卓望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