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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爵旅拍否认传销 新刑法全文传销案如何处罚

时间:2019-08-31 09:17:18 浏览: 来源:1法通
近日,有网友爆料,婚纱摄影服务企业铂爵旅拍在员工培训会上,要求包括非销售部门在内的所有员工拉亲友刷业绩,业绩未达标的员工不仅拿不回300元的押金,还会被罚款数百元。
  铂爵旅拍否认传销 新刑法全文传销案如何处罚

  近日,铂爵旅拍被自家员工曝“坑员工钱还涉嫌传销”,29日晚间,铂爵旅拍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公司8月26日的活动是正常的销售活动,不属于传销,也不涉嫌传销;公司没有通过收取员工活动经费的方式获取收益,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视。

  律师认为,铂爵旅拍是否涉嫌传销需要根据“是否缴纳入门费”“经营对象”“人员的收入来源”“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四个方面判定,最终如何定性还要看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此外,律师认为,如果铂爵旅拍确实要求员工缴纳300元的培训费或者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这部分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被指涉嫌传销铂爵旅拍否认

铂爵旅拍否认传销 新刑法全文传销案如何处罚

  8月27日,一篇题为《坑员工百万元 圈钱上亿 铂爵旅拍你真优秀》的文章在网络上传播。文章提及,8月26铂爵旅举行培训会,实则是“封闭式营销洗脑”。铂爵旅拍强迫员工拉人在铂爵旅拍的网店中下订单,如员工完不成规定的订单数,除300元培训费用(赌金)外,还将被罚款300元到500元不等,所涉及员工包含网销、剪辑、化妆、保安等各种岗位,达不到目标订单,不能离开会场。

  对此,铂爵旅拍官方微博在29日晚发布声明称,公司8月26日的活动是正常的销售活动,不属于传销,也不涉嫌传销,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视。据悉,目前,厦门市翔安区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浩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铂爵旅拍是否涉嫌传销需要根据“是否缴纳入门费”“经营对象”“人员的收入来源”“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四个方面判定,正常销售人员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销售业绩和奖金,而传销人员收入主要来自发展的下线人数和新成员的入门费,此事如何定性要看劳动监察部门最终的调查结果。

  员工交纳300元“赌金”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如果铂爵旅拍确实要求员工缴纳300元的培训费或者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这部分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此事件费用去向,首先需要判断铂爵旅拍是否把所收取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优秀员工,如果没有全部支付,而是除了奖励优秀员工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则铂爵旅拍向普通员工收取300元费用的做法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全部支付给优秀员工,则这种做法属于强迫员工支付费用、参加活动,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赵占领称。

  此外,周宇称,在8月26日的培训会上,公司强迫员工拉人在铂爵旅拍的网店中下订单。“讲师要求所有员工向亲友推销公司产品,完不成订单量要被罚钱,有些不是销售岗位的员工也要完成一定量,有的员工为了完成公司要求,自己定了好几套婚纱照。”

  赵占领认为,铂爵旅拍要求员工向亲友推销公司产品,若未完成指标则进行罚款,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先区分员工的职位类型,如果针对非销售人员,则这种绩效管理的做法违规;如果针对销售人员,铂爵旅拍事先通过合法方式制定了相应的绩效管理制度,则这种做法并不违规。

  战略定位专家、九德定位咨询公司创始人徐雄俊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 企业迫于生存压力采取一些销售激励措施很正常,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客户和员工的利益。“铂爵旅拍大量内部员工爆料自己公司,这反映出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团队建设上存在问题。

  铂爵旅拍否认涉传销:愿接受主管部门检视

  近日,#铂爵旅拍被曝涉嫌传销#,铂爵旅拍29日深夜发布声明称,其8月26日活动是一个正常的销售活动,活动不是以“拉人头”、“布下线”为方式与目的,更没有用“后来者的钱发上线收益的情形,根本不属于传销,也不涉嫌传销。

  “对于8月26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我司愿意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视。

  新刑法全文传销案如何处罚?

铂爵旅拍否认传销 新刑法全文传销案如何处罚

  一、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传销定义,第二十四条对三种参与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