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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2021

时间:2021-04-19 16:01:47 浏览: 来源:1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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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众都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2021接下来,一法通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2021

  知识产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版协商是指双方权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2021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1、**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本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涉及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二审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分析评价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其分析方法与结论对推进我国反垄断案件审判和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某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创新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近年来,互联网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频发生,很多纠纷都是因为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之间的相互干扰而产生。在对此类纠纷进行裁判的同时,如何通过判决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维护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案二审判决强调,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采取干扰措施,也应当确保干扰的必要性。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进行了有创新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公司与王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如何具体认定合理使用,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常见争议焦点之一。本案一、二审判决都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只要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构成侵权,除非使用者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如果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专门为了该使用行为而进行的复制行为应当与使用行为结合起来看待,在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该复制行为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二审判决对合理使用具体认定规则的探索,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规范和发展合理使用认定规则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5、**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本案就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提出的裁判思路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该案裁判思路的创新点在于,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知识产权的运用价值,借鉴强制许可制度,在平衡双方父本与母本对于涉案品种生产具有相同价值的基础上,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且互免许可费,促使涉案已广为推广种植的优良杂交水稻品种9优418得以继续生产。该案二审裁判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生效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中山市**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

  【创新意义】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其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导致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赔偿数额低与举证困难,是制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裁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以下三点认识: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合法有效,这种约定的法律属性,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二、前述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三、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案的审理对于探索采取各种合法有效措施,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7、**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

  【创新意义】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该条所指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在后的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在先商标,而且具有从该商标声誉中获利的恶意。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而在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而将其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占用他人商标声誉的意图,即二者一般是重合的。但不排除如本案中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在后的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恶意,从而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不正当手段”。

  8、李某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创新意义】商标抢注是我国目前商标法实施中较为突出的一类现象,本案所反映出的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指明了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本意,并以此认定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或者正当性、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撤销,对于遏制商标抢注的相关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9、**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创新意义】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的申请中,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是一类特殊的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是以瑞士型权利要求撰写的物质的医药用途的发明,这类权利要求在新颖性的判断和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存在长期的争议。尤其是当与已知的技术方案的唯一区别在于权利要求中与治疗相关的特征,如给药方案、给药途径、治疗对象时,如何区分用药行为中的特征还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是判断具备新颖性的关键。本案明确了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征。确定了何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药过程,区分了给药剂量与单位剂量,就给药特征对此类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及权利要求限定的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是否对医药用途发明产生限定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极度依赖于专利权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医药产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0、**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创新意义】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该案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