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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厦门中级法院终审裁决认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口头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就成立。我觉得这不符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呀。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有误吗?恳请指教,谢谢。
回复内容:你的理解与法院的终审判决解读不一样,法院的网上答疑,恐怕一样解不开你的心结。请向法律服务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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