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2020年最新服装店合伙合同范本【律师版】

时间:2019-12-30 20:33:54 浏览: 来源:1法通
  2020年最新服装店合伙合同范本【律师版】  甲方: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2020年最新服装店合伙合同范本【律师版】

2020年最新服装店合伙合同范本【律师版】

  甲方: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举办经营店铺,就有关服装类合作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______品牌女装,总投资为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包括利润分成和亏损金额的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租、装修费、货款、雇员费用等),详细投资明细及所购固定及非固定资产明细见协议附件。如该投资金额不够,可追加投资,但最多不超过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的投资款必须到位,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守法经营缴纳相关税费,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为_________,并以此名义缴纳相关费用;对外行使所有经营行为。经营管理过程中若出现需法人承担责任等情况或因此产生相关费用等问题由甲乙双方按5:5共同分担。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经营核算:由双方协商选聘财务人员按月进行经营核算,公开账目并出具财务核算报表,双方签字认可并留存。每月25日为签字日,顺延七日之内不签则视为认可。

  2、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对每个季度经营所获得的纯利润,于下一个季度末双方核算无误认可后进行均分,如需将其中的部分利润用作再投资,由双方商定。

  3、纯利润: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维费(以三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4、成本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50%)(如:包含但不限于雇员费用、水、电费、暖气费、营业税等)。

  5、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如投资额不抵亏损金额,其他投资人拥有追回其应承担金额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甲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提供品牌女装的本地区授权代理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合作区域:_______________(合作双方不得隐瞒另一方在此范围内另开设经营品牌女装的店面或柜台;一经发现,则违约方赔偿另一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2、 合作场所:号底商(约______㎡)。(甲方不可单方面收回本房屋的使用权,乙方不可单方面收回该品牌的经营权。否则,则视为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但不仅限于本地点,可于本合作区域内以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方式另开分店。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4、连续亏损_____月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终止时,以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2、合作终止时,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一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清算时,墙面、地面、屋顶等附着不可拆卸的的部分不予作价,不参与分配)

  3、合作终止时,品牌价值_________分配。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文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贰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0年签订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