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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0-03-11 15:10:10 浏览: 来源:1法通
  【案例简介】  2月10日上午10时许,满洲里市一小区卡口处,小区居民钱某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工作,并将疫情防控登记工作人员的手机
  【案例简介】

  2月10日上午10时许,满洲里市一小区卡口处,小区居民钱某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工作,并将疫情防控登记工作人员的手机打掉在地。核实案情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的相关规定,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钱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钱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的检查登记,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扩散,各个居民小区都设立了疫情检查登记点,对出入该小区的居民进行检查登记。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如因其拒不配合等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承担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重则将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