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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时效如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时间:2021-03-23 17:27:28 浏览: 来源:1法通
  现在部门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其实有的时候并没有完全依据法律规定,这个时候自己就可以进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个时效是如何进行规
  现在部门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其实有的时候并没有完全依据法律规定,这个时候自己就可以进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个时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一法通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1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时效如何规定?

2021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时效如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诉讼时效问题应该大致区分为3种情形,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件时效。接下来重点介绍行政案件赔偿。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体规定是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