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非职业病,亦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显然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而突发疾病构成工伤需要满足死亡或者从首次就诊起算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若未达到上述条件,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需特别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上述通知的适用人员范围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且需满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条件。
综上,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来说,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员工因此就诊治疗产生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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