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总价(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乙方付款规定如下:
(1)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现金转账。
(2)乙方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即付六成预付款,即 元整
(3)余款 元整,在交货后,一年内付清,即平均每月付款 元整。
(4)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首付款当月的下一个月开始,每月二十日截止。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宣传海报、招商手册、会员卡及广告招商相关资料。
2、 甲方通过官方网站提供产品知识的培训及操作指导等资料,以协助乙方尽快了解、熟悉产品。
3、 甲方应根据投资者投资规模大小,以及投入的终端设备数量多少,给予乙方包括人员、技术、服务、市场等实务操作方面相应的支持。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充分分析本地市场,了解自己的资源优势,以正确确定我公司产品的投资方向;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尽可能多的当地市场资讯,以便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供有针对性的人员、技术以及市场方面的支持。
3、 乙方将甲方产品放置到相应的场所后,应进行一系列、持续的、有针对性的宣传,以便让当地市场对甲方产品有充分的认识,可以更快的了解、接受甲方产品。为广告、增值业务及下载的可观收益打下良好基础。
4、 乙方应定期(一个月一次)向甲方提供该段时间的经营、发展状况,具体提供方式由甲方指定。并将经营数据发布于甲方的官方网站指定专区,让甲方其他的代理商及客户也学习借鉴。以达到合作双赢、经验共享的目的。
5、 乙方应按时缴纳产品的首付款和分期款,不得借故拖延。
三.技术指标
以原厂技术参数为标准,详见产品说明。
四.包装及运输
产品包装应符合汽车运输要求,由甲方负责送货(或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保修期
自购买之日起,12 个月内免费保修(人为损坏、非正常使用、未依要求进行设备保养等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六.货款结算方式:
现金或银行现金转账。
七.款到发货:款到后7 个工作日内发货或依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交货时间。
八.产品的保全条款:
产品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故以下产品的保全条款,双方应遵守。
1、 在分期付款期间,乙方须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及被破坏,如若被破坏,产生的维修损失由乙方承担。
2、 在分期付款期间,产品的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做好相应的防盗抢措施,如发生产品被盗抢事故,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 设备中的多媒体软件系华娱公司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乙方不得破解、反编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使用任何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对设备中的经营数据进行更改,违者,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 甲方产品中的相关音像等资料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的目的仅在于测试产品使用,并不代表甲方拥有其著作权。乙方应将此资料主要用于产品的测试,测试之外的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九.违约所负责任和解决纠纷方式:
1、 甲乙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付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甲方不能如期交货,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未按时交付货物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不超过货物总额的30 % ;
3、 乙方逾期交纳分期款的,应按货物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付滞纳金,甲方并有权停止提供产品的服务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或合用签订地所在法院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的除外)。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
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与本合同有关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是已经交付了买受人的,所以在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是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有可能就提出自己在因买受人的过错而解除合同时有权抵扣已收取的价款或者请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赔偿的条款。如果这种约定过于苛刻,则就会对买受人不利。
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法律应当限制合同的有关约定显失公平。除合同法总则中有关显失公平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规定之外,《合同法》还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即在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因买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有毁损,那么出卖人当然还可以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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