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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时间:2020-04-14 11:01:56 浏览: 来源:1法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作了规定。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多方法律关系。其中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近年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较为严重。例如,一些企业在食品广告中提供虚假的实验数据、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夸大食品的功能,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产品或者介绍产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在食品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等方法。

  违法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进一步整顿食品广告秩序,规范食品广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法对食品广告应当符合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从事食品广告活动,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食品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食品广告中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产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食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食品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保证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主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主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此,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也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根据本法及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的专业组织,包括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推荐食品极易牵扯利益关系,因此,应当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地实施监管或者检验。对此,产品质量法已有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等单位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面向食品行业开展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工作。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某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是与它们的职责不相符的,会损害它们作为公益机构的中立性,不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因此,本法规定这些组织都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食品广告或者在食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借此推销食品的行为,也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依据广告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都是违法广告行为。

  为维护食品广告秩序,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遵守广告法律的自觉性。各监管部门在日常广告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促进食品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