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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派出所死亡6辅警获刑 构成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

时间:2020-04-09 11:04:23 浏览: 来源:1法通
  浙江宁波男子俞伟国被传唤后在派出所死亡,涉事6名辅警获刑,其中4人因自首获轻判,引发死者家属不满。今日(4月8日),从鄞州区检察院获
  浙江宁波男子俞伟国被传唤后在派出所死亡,涉事6名辅警获刑,其中4人因自首获轻判,引发死者家属不满。今日(4月8日),从鄞州区检察院获悉,针对家属提交的抗诉申请,经审查,“不予抗诉。”家属方面表示,已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抗诉请求,“请求指令鄞州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死者家属于今日(4月8日)收到了鄞州区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检方称“经审查,不予抗诉。”  受访者供图

 

  死者家属于今日(4月8日)收到了鄞州区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检方称“经审查,不予抗诉。” 受访者供图  一审法院:死者生前多次求医遭拒

  53岁男子俞伟国酒后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在去年4月19日深夜,被传唤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后,突发心功能障碍死亡。家属提供的尸检报告显示,俞伟国因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桥合并心脏肥大,在醉酒、头部损伤及人为控制等因素作用下促发心功能障碍死亡。此外,俞伟国周身存在多处骨折,其中左侧第7、第8根肋骨骨折,周围肋间肌轻度出血,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但损伤程度不足以致死。

  今年3月31日,鄞州区法院认为,韩义根、刘鑫、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和吕敏6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事发后6人主动到鄞州区监察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6名涉事辅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其中,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吕敏缓刑1年。”

  判决书显示,视频录像中,俞伟国生前最后时刻曾多次表示“头疼需要就医”,并提出“自己有心脏病需要就医”,均遭到拒绝。

  因不认同检方提出的“玩忽职守罪”指控及一审判决,俞伟国家属于4月3日向鄞州区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我们提出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责。”

  《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杀人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

  

鄞州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6名辅警犯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其中,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吕敏缓刑一年。”    受访者供图

 

  鄞州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6名辅警犯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其中,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吕敏缓刑一年。” 受访者供图  申请抗诉被驳,向上一级检察院再申请

  今日(4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鄞州区检察院获悉,针对家属提交的抗诉申请,经审查,“不予抗诉。”

  鄞州区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俞伟国家属请求该院对被告人韩义根、刘鑫、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和吕敏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经审查,该院决定对鄞州区法院(2019)浙0212刑初879号判决书不予抗诉,特此答复。”

  对于该结果,今日上午,我们已依法向市检察院提交抗诉请求。”

  《申请书》显示,申请人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职责,指令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构成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

宁波男子派出所死亡6辅警获刑 构成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97条)

  (一)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一)

  (二)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标准同滥用职权罪(四)

  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2)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与玩忽职守罪客观行为特征不同以及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所以不能按照玩忽职守罪量刑处罚。